----说转贴
缘起是这个帖,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6143947/ 。那么,就先从这个链接-讨论转贴和著作权开始说好了。
其实,我根本没认为这个新的著作权法有什么新东西。刨开出于新闻报导目的所享有的豁免权(我认为这也算是常识),引用任何他人的东西(文章照片音乐电影等等)都应该得到原作者的许可,这本来就是常识吧。老生常谈拿出来强调一下个人认为更多是表个姿态。
话说回来,大部分人其实也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有相当多的问题,比如我转帖tudou网上的这个“天堂”的MV,如果我想合理合法,我会面临这些问题:
1. 我是不可以suppose我的上家(tudou网帖出这个mv的人)是合法的,那么是不是我只要征得他的同意就可以了呢?
我的理解是NO。因为一方面我根本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得到授权,另一方面哪怕版权持有人愿意授权给他但未必就愿意授权给我转载啊。
(不过说到这个,我还真有的迷惑,华娟给的链接说“即使你只是放上连结,如果连过去的网址放上的是未经授权的内容,仍有可能因此被告”,难道言下之意只要我链接的网址合法,我的转载就OK?我怀疑写这篇文字的人自己大概都没完全领会精神吧)
2. 那好,我如果要转载,我应该找到版权持有人去获得授权。问题来了,我的全部信息只是来自上家,我怎么知道版权持有人是谁?天堂的词曲作者是华娟,可这是个MV,还有我不知道是谁的导演和我不知道他能不能听懂我的阿福,当年的发行公司是飞碟,现在飞碟早已不复存在被华纳收购了。我该找谁我又怎么找得到?理论上,我当然可以通过找到素不相识的上家,上家应该有能力找到上上家,追本朔源上去总能找到版权持有人,若有任何一关断了说明有人是非法转载我自然不应该转载。
3. 就算真的找到版权持有人,国际大唱片公司有没有兴趣来理我这个网络小虾米仅仅出于和朋友分享感动的目的要转在一个13年前的MV的要求?
按照这个流程来,我不知道我有生之年还有没有可能把这个MV转贴在这里给大家看。
其实,我个人觉得,法律这个东西有时候是约束作用,有时候也许只是起一个以防万一的告知作用。尤其是中国人的世界,几千年来流在我们血液里的是中庸的孔孟之道,中国人世界往往在“合法”和“不合法”中间有很大一块朦胧地带可供讨价还价。有法可依尚且做得不那么完善,至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基本上还属于吆喝吓唬人阶段。
往具体里说,定性是有必要的,但是是不是真的都要去追究呢?其实我觉得判别依据很简单,这是个商业社会,咱们暂且不考虑有人因为这种转载行为在精神上受到莫大伤害的小概率事件。那么可以用利益关系去分析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性。为什么要告你,因为你侵犯了我的利益,要知道打官司也是要钱的,任何人作个很简单的算术题:损失+官司投入+精力投入<赔偿,那才是值得的。否则的话,虽然著作权法放在那里100%可以打赢,但还是得不偿失。更何况,很多时候这种转载非但没有造成利益损失,反而起到宣传作用,从中得了便宜也是有的。
所以,我个人觉得,大家对这个法律还是要有认识,但实际操作上,还真不必太拘泥。自己先考虑一下这种行为是不是真的会给版权持有人带来什么损失,如果问心无愧,那么再确认一下,愿意为这种单纯的分享行动承担一个风险很小的违法行为的话,那就该怎么办还怎么办吧。
----说盗版碟
说完转贴,其实我更有兴趣的是来说说盗版这个话题。对于盗版,我本人,包括国内无数跟我有相同成长经历的歌迷们,感情都是很复杂的。看看这么多年来,网络上那么多写音乐的文章就会发现,对我们而言,盗版是个怎么绕都不可能绕开的话题。可以说,没有盗版,我们的文化生活几乎就是一片空白,完完全全不可能是今天这个样子。
所以,我一直很有兴趣和别人,尤其是那些版权意识更好的地方来的人交流这个问题。
我想先阐明我个人的观点,从头至尾,从来没改变过。那就是:盗版就是偷,就是在偷别人的劳动果实,这是怎么都不可能改变的借口,虽然我们有100个理由听盗版,但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听盗版的人,心里应该永远记住,这样做是不对的。
但是,我们的而且确有100个理由听盗版的。其实对盗版的打击初衷和我上一段说的理由是一样的,一般意义上的盗版偷了版权持有人的劳动果实,从中牟利从而侵犯了他们应得的利益。可是,如果仔细分析,有很多情况,我们的盗版行为出于无奈,滑稽的是,也许盗版商的确从中牟利,但是却未必就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
这要从我们身处的这个大环境来说了,我觉得没有在这个环境成长的人,真的会比较难理解。众所周知,中国内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整个文化市场是完全没有一丝一毫产业化可言的,内地的流行音乐几乎就是一片空白,往往限于一些一辈子只在某些晚会上演唱一遍的晚会歌曲或者极少数电影电视的歌曲。但是,这种文化需求量却是无比巨大的,于是,中文世界的流行文化的中心几乎全部集中在了香港和台湾这2个土地面积和内地完全没有可比性的地方。但是,内地不允许任何境外公司直接发行,所有的文化制品进入内地都需要通过内地的公司引进,还要通过文化部审批。正因为这种现象,我们所处的文化环境是相当奇怪和畸形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有了下面这些不争的事实:
1. 大量,极大量的文艺作品,是无法正式进入内地的。就是连引进的机会都没有。比如断背山,媒体铺天盖地的叫嚣中国人拿奥斯卡了,可莫大的讽刺是,这部电影压根就不允许在中国上映。最悲哀的例子,来自贾樟柯,他的电影不许上映不许发行,但在日本却发行了DVD,我买到的盗版《站台》里的幕后花絮访谈,他说他只能通过买盗版DVD来把自己的作品送给朋友。而且,这部电影大量使用了方言,但日版是没有中文字幕的,还是国内的盗版商自己给配了中文字幕,情况变成,中国人如果想要看这部得奖的好片,唯一的途径就是购买盗版,这个受众群的范围大到包括影片导演本人。
2 在有幸(或者说不幸)被引进的作品中,极大量被无情阉割(此词不雅,但确实最贴切的)。删歌、删文案、换名字、换封面、换歌、换次序,几乎是每一张引进版的必做功课,歌迷花了一大笔钱买进手中的是一个面目全非不伦不类的怪胎。最极端的例子,来自黄舒骏2001年出版的新歌+精选《改变1995》,标题歌有句歌词,其实结合上下文和语气,是表示一种不可思议的态度说“总统给了CSB”,可是这不能被允许,但是删除了标题新歌这碟还怎么引进,于是把带有这句歌词的一整段生硬的从歌里cut掉了,前后不做任何处理直接接上拉倒,就这么出版了。至于另一首旧歌“恋爱症候群”,则因为“心里想的只有爱你爱你爱你爱你,也不管海峡两岸统一问题”一句歌词而整个被删。好笑的是,这首歌在1995年引进他的“未央歌”的时候,是通过审批引进的。这种莫名其妙的审批态度和标准让人哭笑不得。
3 价格因素。在我读大学的年代,一张盗版CD的价格是10-20元,引进阉割版CD的价格是49-58元(据我所知在二线城市价格更贵),而通过特别途径去买港台原版CD的话,价格在120元以上。而对于当时人们的收入来说,能够花在文化产品上的钱,盗版CD的价格,都是略偏贵的。
如果再考虑到产品本身的做工的话,我不得不说,当时中国的盗版商做的就是一件“盗亦有道”的事。从品质到内容到价格,都远胜国内的引进版。而对于一个爱好者来说,虽然引进版享有授权,但无论出于对作品的尊重,还是出于对我们自己血汗钱的尊重,它几乎成为了第一个被踢出考虑范围的产品。
种种因素造成的奇怪现象是,我哪怕想支持正版,也无从支持起,因为根本买不到,就算有少数人有路买到,也往往买不起。于是买盗版成了唯一的选择。我个人认为,当年的内地盗版市场,虽然盗版商大肆牟利,但是对正版带来的冲击微乎其微,因为我就算不买盗版,也不可能去买正版,而相反的,反而还有些促进作用。因为有无数像我这样被盗版养大的爱好者,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下,依旧会尽力的去支持正版。比如mmx现在碟藏数千,50%的碟当年都是买过盗版的,这种正版换盗版的行为,我们笑称“洗牌”。换另一个角度看,那么多港台艺人,作品从未正式引进大陆,但却在大陆有着他们自己都难以想象的影响力和粉丝群。抛开经济利益,这其实不正是音乐人做音乐所追求的本源吗?即便从经济利益看,这些人现在在内地做评委上节目开演唱会,一定程度上也拜盗版所赐。
也就是说,如果一张碟在内地盗版销量100万,千万不要以为正版少卖了100万,我乐观的估计,正版大概少卖了1000。而这少卖1000的损失,早被这100万的覆盖率带来的效果连本带利的在几年之后还清了,甚至,还有的赚。
从管理学意义上分析人的需求层次,首先是基本的温饱,其次才是更高的精神层次的愉悦,再往上才会有服务社会的荣誉感。那么大部分人往文化产品的投资行为,属于第二层次,但真正具有版权意识,则要到第三层次了。这个需求层次的进步伴随着人的经历、认知,经济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进步。而且,即便我们来到了第三层次,回头看第二层次依然是毕经之路。
其实,时至今日,国内的唱片公司环境倒是比起当年有所好转,唱片公司的操作,本地资源和市场的开发,包括引进版制品的质量,都有所改观,但是,真的很可惜,已经错过了那个好时代。如今的唱片工业或者说整个娱乐产业,由于网络和数码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并放低身价,飞入寻常百姓家,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所以,我要继续来说MP3。
----说MP3
也许我是老派的人,我至今都没有听MP3试听的习惯,对我而言,想要听歌,就必须去买正版CD回来。否则,我宁愿等到有空去买碟的一天。然而,当1997还是1998年,我看到MP3这个新生事物的时候,立刻预言了这个东西的大肆流行,无他,对于分享和交流实在是太方便了。我最近喜欢一个歌,给你听听,本来很麻烦,现在,无比的简单。然而,当时我并没有料到这个东西的产生最整个产业会带来那样的影响。
伴随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突然就发现毫无准备的我们就这么进入了一个数码和网络时代。技术从来是把双刃剑,数码的特征,就是复制容易,在极大的扩展了人们的交流,分享的同时,过于容易的复制最容易侵犯的,恰恰就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产品,往往面向的是精神层面的需求。而产品的载体也往往并不对应于产片的价值,比如一张CD唱片,物理成本只是一个塑料盒几张印刷纸加一片塑料片。商品本身的价值,也许很低,但是那背后却有整个产业链无数人的付出。要说知识产权,必须要认识到这背后的这些付出和价值。其实时至今日,很多人都想不通这一层。
举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大部分电脑上都在用的Windows系统。很多大企业向Microsoft批量购买,几百套几千套,别以为会有成百上千的大盒子装着光盘说明书一大堆。完全没有,只有一张纸,就是一张简单无比的纸,一张授权书。然后给一张光碟,就OK了。有了授权,你拿这张光碟去刻录也OK,甚至你去下载去买一个盗版碟来安装,都OK。这张纸其实是对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好的诠释,几十万几百万,买回来就一张纸。这张纸赋予了购买者享有使用和服务的权力,真正承载具体产品的载体,可以最简化甚至根本不存在。
从这点特征也可以看出,其实知识产权产品是最容易复制的,也是最容易被复制伤害的。10多年前,我开始玩刻录机的时候,一台刻录机的价格是8000,一张空片50,烧一片碟45分钟,复制还是一件完全无利可图的事;如今,刻录机200多,碟1块钱,刻一张碟不用10分钟,你就可以得到一张和正版内容相同的塑料片。至于MP3,3分钟就可以不花一分钱下载一首想听的歌。谁还需要上街买碟?
其实,我一直认为,真正对这个产业产生冲击的,并不是上世纪末横扫内地的盗版碟,而是本世纪初开始流行的MP3。事实上,MP3在国内首先消灭的,恰恰就是盗版CD市场。如今盗版CD,2-3块钱一张都无人问津。这其实,是产业的悲哀。MP3的大行其道,彻底改变了人们对文化产品的认知和定位,人们开始发现,原来这些东西,都是免费的。恰恰就是这种观念,几乎可以毁了这个产业。
我们生存在一个商品社会,如果回头去看上面我说的需求三层次,其实是伴随着商品化的投入的,也就是你需求上一个层次,你要投入的越多。在盗版碟大行其道的年代,其实这个层次结构依旧很清晰,人们还是需要为文化产品掏钱的,无非是掏多少的问题,这只是一个量变。但是,当人们意识到这不用花钱的时候,可怕的事情发生了,这个需求层次将不再适用,因为第二层次完全平行于甚至低于第一层次了,原来不管我温饱如何,那些东西我总是不要花钱的。于是,第二层次的崩坏使得整个需求层次发生紊乱,第三层次根本无从谈起。这是一种质变。对我们而言,要听音乐,是要买的,但是对如今的孩子们来说,音乐就是免费下载的,怎么可能需要花钱呢。
前年,去看AT17的演唱会,身后坐的是几个超迷她们的小女孩,疯狂大叫。她们翻唱了黄耀明的“美丽在心头”,听到身后传来的惊叹“天,怎么那么好听,实在太好听了,我晚上回去就找下载”。那一刻,才猛省悟到原来观念已经演变如斯。我们知道爱的东西要去买,哪怕是买盗版;可现在,热爱如斯,也只是下载而已。
讽刺的是,我们不是太怕有非法商业利益的盗版产业,却面对这种看起来没有直接获利的免费下载束手无策。其实,这也是有原因的,当年那几大国际唱片公司第一眼看到MP3和播放器的产生,就恨不得把它们统统扼杀于襁褓,可是几场官司下来,却没有能赢一场。因为,“免费下载”这个行为,若符合某几个条件,还真是合法的。也就是,提供者和获得者,都合法拥有这首歌的版权授权。因为在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合法的拥有人同时也拥有备份权力的(除非某产品在购买前有特殊约定),也就是我对我自己拥有的CD做刻录,做MP3,只要不拿去送人,都是合法的。这一备份的过程,法律也没有说不可以有别人帮忙,也就是说可能我不懂得怎么备份,我完全可以求助于人。如果我求助的那个人不拥有这张CD,那么他只要在帮我备份后自己不保留副本就完全OK,如果求助的的那个人也拥有这张,那么我们俩之间如何交流这张CD的任何备份品,都是合法的。
于是,这就有空子可钻了,放出下载的人,只要自己有这张CD,他完全可以说“我是为了拥有授权的人提供方便”,我已经声明了“下载者必须拥有授权”,现在有人非法拿走了我的东西,我也是受害者。的确从这个过程来看,提供者放出自己拥有授权权的内容副本,并没有违法,违法的是不拥有授权的人下载这一行为。可实际情况是,下载的人有多大的百分比是拥有版权的呢?不言自明。可抓得住抓得完吗?如果我今天下载了一张专辑,然后接到法院传票“您于某月某日下载了一张专辑,我们怀疑您有侵权嫌疑,请于某月某日协助我们调查”,好吧,怕怕,我只需要上街把这张正版CD买回来,谁也很难深究我购买CD到底在下载之前还是之后吧。于是,我立刻拥有了合法授权,那么我的下载行为,也立刻变得合法了;更简单的办法,我把下载的专辑删除,“啊,我不小心点错了,我发现之后立刻取消了,我一贯是尊重版权的合法公民”。于是,一个好好运营了几十年的成熟产业,在这么简单的逻辑面前,处于根本不知道应该去打击谁的窘境,也只能轰然倒地了。
真的没有解决办法吗?我觉得倒也未必。眼前其实有活生生的实例----iPod。国人至今没能理解,为什么一个电脑厂商,可以用第一款产品就统治传统的AV设备领域,于是开始盲目夸大产品的工业设计。iPod在席卷全美几乎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之后,进而席卷全球。这决不仅仅是一个Fancy的外表带来的,iPod其实带来的是产业革命,脱掉MP3的电脑外衣,直接和娱乐产业接轨,唱片公司惊讶的发现,原来这个洪水猛兽原来也可以和我们和平共存,甚至成为今后的新赚钱模式。iPod在美国最受青睐的,是iTunes Store,在线音乐商店,听到一首歌喜欢,7*24任何时间都可以上网购买,用很便宜的价格想听哪首就买哪首,只付出你必须支付的钱,不用花时间出门找唱片店,不用买一个塑料盒子回来占地方,不用为了1首歌付10首歌的钱,买回来发现其他9首简直就是浪费钱。这种便利带来的,是人们欣赏音乐模式的彻底变化,不再需要个人的唱片架,每个人只需要一个iPod就拥有自己的Jukebox,所有喜欢的音乐都在那里面,想听什么听什么,不用找碟换碟,点几下鼠标,花1块钱或者2块钱买一首歌,直接就存放进iPod,还有什么比这个更方便?更何况,时至今日的iTunes Store,早就不仅仅提供音乐,有声节目/视频/软件应用/阅读/照片,应有尽有。iPod已经从一个个人的Jukebox发展成了属于个人的“文化产品一揽子解决方案”。
诚然,这种模式目前还是和传统唱片工业并存的,而且这种模式的发展也是立足于欧美市场,人们普遍版权意识较好的前提下。目前放眼国内,大部分人还处于需求层次偏低,宁可自己折腾找免费下载也不高兴花2块钱去点击几下鼠标买正版授权。但是,其实这种模式下,第三阶段的达到要比在传统模式下更方便门槛更低。如果我们能够想办法提高全民的版权意识,这一天也不是没有到来的可能。毕竟花几块钱买正版下载,要比动辄花几百买一张CD来的操作性更强。等那群穷学生们纷纷踏上社会渐渐各有各忙,折腾不动的那天,就会觉得,啊,这首歌很好听啊,点几下花几块钱买一个吧,多省事。
虽然,我本人并不喜欢今后的唱片市场会变成这样,但是,这是我这种老人的旧观念作祟。大势不是我的个人喜好可以改变的,今后的音乐迷,不再需要在家里打3面墙的架子来存放几千张CD了。传统产业在时代大轮面前,也不能坐以待毙啊,面对现实求新求变才是生存的法门。前方是绝路,希望在转弯!
----说二手碟
其实版权的话题已经说完了。最后我说一个自己很感兴趣,花了很多时间去思考甚至到今天还没完全想通的问题。那就是,二手碟。
其实很多向我这样的收碟人,很多时间都会花在二手市场上。当然很大的原因是我们想要的东西根本在一手市场已经不复存在。我在疯狂收了近10年的正版碟之后,看着这个二手市场渐渐越来越畸形,当“银圈,T113,东芝,西德,日本,三洋”这些奇怪的字可以给一张碟带来数百元的增值的时候,音乐早已不是这个市场的中心。有侧标,再贵几十;有歌迷卡,还能贵个10块20块的。如果可以,我恨不得把我所有唱片里的侧标和歌迷卡统统卖给那批炒家折现。
于是,我慢慢的开始思索这个问题。如果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我们虽然花了很多钱买回正版碟,可是,对于那些为这些作品真正付出的艺人/工作人员,他们有获利吗?想了很久,醒悟到,这个行为的本质,其实很让人沮丧。
我们先抛开资本的时间价值(就是利息),同时假设我们买一张全新的碟,那么这个产业链上的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应得的那部分(不用关心具体如何分)。
先来看最简单的例子,A花100买了张碟,然后花50转让给了B。这个很简单,其实就是A和B各贡献了50%。但是要知道,B贡献的50%,对于版权持有人的收益,并没有直接价值。因为B的那50%,A早就给预付了。当A购买完成后,后续的一切,都和版权持有人的收益无关了,A就算不卖掉,那100也已经付了。A卖掉了,只是B帮A分担了一部分,当然,B大概还可以问心无愧的说,我也为那些版权持有人,贡献50%。
再看个复杂点的例子,A花100买进,然后30转让给了一个二手商人,然后B花60从二手商那里买下了这张碟。这时候,其实B虽然对比上一个case,多花了30块,但却只为这张正版贡献了30%。多花的那部分,成为了二手商的利润,这时候,产生了额外的利润,但是和版权持有人,依旧无关。虽然从传统的商业模式的销售渠道来看,二手商获得利润天经地义。但是,在这样的逻辑下,事实上,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买进一张二手唱片,到底有多少是真正花在了这张唱片本身的“正版投入”上。假设今天我花1200买回那张著名的刘铮的专辑,我都不用知道那个百分比,因为很清楚,就算有那个百分比,在对比当初的第一手正版售价,我付出在“合法正版”上的那点对比我的总付出,一定是可怜巴巴微不足道。
仔细来看,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不再具有购买知识产权产品的特征了。在二手流通中,CD仅仅是一个塑料片一个商品。附加值来自收藏价值,也就是商品经济环境下的随行就市。一定程度上来看,我买一个CD,版权持有人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但中间的商人却从中获利,这种本质,使得购买二手正版碟和当年购买盗版CD,好像真的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那个获利的比率,做二手的要比做盗版的暴利得多。
我觉得,值得思考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产品到底是否应该进入二手市场转让。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性,购买这个产品的授权,其实是购买了精神上享用内容的权力。但是一旦转让,其实这个权力并不是被转让,而是被复制了。因为第一手的人已经听过看过感受过了。所以,我在思索这个问题的时候,突然想通了以前不明白的一个事情,SONY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在日本国内禁止对Play Station的软件进行二手贩卖(这个规定是印在软件外包装盒上的,也就是说在购买的同时就视同认可这一协议)。因为游戏软件有着相对于音乐产品更强的一次感受特性,大部分游戏只会被拥有者玩一次,那么游戏软件的二手交易,其实结结实实的损害了知识产权,版权拥有者只收到一份钱,但是可能有5个人甚至10个人,享受了软件。
所以,这些年,我很少很少很少上网找炒家买二手碟。即便是再去我的淘碟圣地-香港,也是买新碟的比重远大于二手。对一些收碟的朋友,我也劝他们,别被炒家那些版本论给忽悠了,去买全新的再版,哪怕也许会比旧版粗糙一点,但是,那个行为,才是真正的支持正版,对得起每一个为那些感动你的音乐付出过劳动的人。 |